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
校教函〔2015〕56号
威廉希尔官网开展2015-2016学年第一学期
课程免听与免修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:
根据《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》(校字[2014]115号)、《安徽建筑大学课程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字〔2014〕112号)等有关文件规定,现开展威廉希尔官网:学分制专业学生学位提醒与课程免听免修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面向对象
威廉希尔官网:学分制专业2011级(五年制)、2012级和2013级在校学生。
二、申请条件
1、课程免听申请条件
专业教学计划中已开出的相关课程,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无法正常上课修读,需通过自学直接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,可申请课程免听。申请免听的课程,需满足以下条件:
(1)申请免听课程需是本学期开设的相关课程。
(2)申请免听正常修读课程的学生,其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3.0及以上,且限申请1门课程。
因各种原因导致首次选课失败需补修者,可适当降低标准。特别是2012级和2013级转专业学生,因上课时间冲突导致相关课程无法补修的,可申请免听。
(3)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学生,其已修课程未通过考核需进行重修,但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无法选课。
(4)部分报考研究生的学生,可根据《安徽建筑大学威廉希尔官网促进学生考研工作的实施方案》(校函〔2015〕139号)第二款第1条第(1)点要求,申请课程免听,但学生需提供报名信息表等相应的佐证材料。
2、课程免修申请条件
专业教学计划中尚未开设需提前修读的相关课程,或转专业学生补修现专业要求修读但本学期未开课的相关课程,可申请课程免修。申请课程免修,需符合以下条件:
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,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.5及以上,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该课程知识,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。转专业学生需补修相关课程的,可适当降低标准。限申请1门课程。
获准免修的学生需参加相应的免修课程考核,考核成绩满75分以上者,获得课程学分,其成绩和课程绩点据实记载;否则需重新修读。
3、学生本学期已经选课正在修读的相关课程(包括学生正常修读、跟班重修和重修班重修),不得申请课程免听免修。
4、因课程考核时间冲突导致无法参加免听课程考核的相关课程,不予免听。
三、申请流程
1、个人申请。申请学生需于11月18日前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课程免听免修申请表》(附件1),经专业导师资格审核并签字后,将申请表交至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。
2、专业导师审查。专业导师在全面掌握学生学习状况的基础上,积极组织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学生做好免听免修课程的申请工作,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。
3、学院审核。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、分管教学副院长需对学生申请资格进一步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,并填写《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课程免听免修申请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2),于11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《免听免修学生名单汇总表》(纸质版、电子版)和《课程免听免修申请表》(纸质版)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教务处教务科。
4、教务处复审。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,及时进行复审,公布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。
通过课程免听审核的学生,由教务处统一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中集中进行处理。各学院需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查询获准免听学生名单,任课教师需加强对免听免修学生相应的管理工作。
通过课程免修审核的学生,由学院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应的免修考试。
四、免修课程考核安排
1、免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开课单位组织实施。开课单位具体负责考核课程的命题组织、考务管理、阅卷与成绩报送以及试卷装订存档等事宜。
2、各开课单位需做好考试日程安排,并书面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。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,按照日程表所载时间、地点参加考试。
3、学生参加免修课程考核,需携带学生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。凡未携带规定证件,于日程指定时间、地点参加考试的,均按旷考处理。
4、各有关教学单位需在12月18日前完成免修课程考核,并将纸质成绩(一式两份)(附件3)报教务处教务科。
五、其他相关要求
1、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课程免听免修工作,组织专业导师、辅导员、教学秘书等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,加强对学生的宣传,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相关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,准确填写相关汇总表,及时报送至教务处。逾期不报者,不予办理。
2、学生要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,因学生个人信息填写有误导致无法免听免修的,责任自负。获准免听免修学生需及时联系任课教师,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和管理,完成该课程规定的作业、实验,并按规定参加课程考核。
3、课程免听免修工作中,有关教学组织、课程考核、成绩记载等工作,按照《安徽建筑大学课程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字[2014]112号)规定进行处理。
4、联系人:教务处(招生办)教务科 王涛 梅军;
联系电话:63828070。
附件:
附件2: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课程免听免修申请情况汇总表.xls
教务处(招生办)
2015年11月13日